2005年9月30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人民法庭将加大“巡回审判”力度
田雨

    新华社 由于案件较少而未设人民法庭,群众到基层法院打官司也不方便的地区,怎么体现便民诉讼?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对策:加大“巡回审判”力度。
    最高法院负责人表示,最高法院在强调设置人民法庭的必备条件时,也考虑到了没有设人民法庭的地方,可能存在群众打官司不方便的问题,因此我们要求加大巡回审判的力度,通过巡回审判这一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。巡回审判可以有固定的巡回审判点。现在的法庭都管辖几个乡镇,在法庭所在地之外的乡镇,就可以设立巡回审判点,方便群众诉讼。巡回审判也可以没有固定的巡回审判点,如有的赡养案件就可以到原告所在地开庭审理。总之,要通过巡回审判这一方式,尽量满足群众的诉讼需要。
    根据《决定》,人民法庭除在法庭所在地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外,可以根据需要在案件发生地、当事人所在地或巡回审判点对案件进行巡回审理。在巡回审理期间,双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庭解决纠纷的,如果该请求符合起诉立案条件,可以当即立案、当即开庭。当即开庭确有困难的,应当在确定开庭时间和地点后及时告知当事人。
    最高法院要求,负有巡回审判任务的人民法庭,应当配备适应巡回审判工作需要的专用车辆、便携式法庭设备和其他业务专用设备。